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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联社时评】互联网平台“信用付”产品应纳入信用卡监管新规

银保监会在昨日公布的“信用卡新规”征求意见稿中提及,将按照风险可控、稳妥有序原则,推进信用卡行业创新工作,通过试点等方式探索开展线上信用卡业务等创新模式。而互联网平台现有的“信用付”产品,笔者认为也应将其纳入与信用卡相同的监管范畴。

笔者所指的互联网平台“信用付”产品,是以花呗、白条等为代表的信用消费贷产品。之所以将其称为“信用付”产品,是因为其在产品形态上与信用卡极为相似:为用户提供一定的信用额度,支持用户消费使用;给出一定时长的资金免费试用时间,还可以对账单进行分期等。

当然,其与传统的银行信用卡也有着不同之处。首先这类产品主要是依靠“货款到账”的时间差,为用户提供一定时间的免息服务;其次,这类产品并没有实体卡片,全流程均在网上完成;最后,提供资金的主体不同,这类产品的资金提供主体主要是小贷公司、消费金融公司。

虽然服务的路径和方式有所差异,但其最终的功能和用户获得的服务却与信用卡非常相似。随着银行不断探索与发展线上信用卡业务,意味着实体卡片将不再是信用卡的唯一形态。因此,这类业务实际上与信用卡产品越来越混同。

其实,市场对于这类产品是否应归属于信用卡业务的争论一直都存在。一方面,互联网平台的“信用付”产品的资金提供主体主要是小贷公司、消费金融公司,因此受到了互联网小贷公司及消费金融公司相关监管规则的约束。

但这些监管规则能否管得住事实上的信用卡业务风险呢?

当前,互联网小贷公司的相关监管细则暂未正式出炉,消费金融公司的管理细相对完善,但从目前已有的相关监管规则来看,主要是对公司的准入门槛、杠杆率等进行约束,这也是为什么此前多家互联网平台系的小贷公司均大幅增加注册资本金的原因。但上述监管文件却并未对具体业务的相关风险进行监管。这就是为什么我们有商业银行法,却还需要有信用卡新规等针对各类业务的规范。

具体来看,“信用卡新规”的征求意见稿拟规定,银行的信用卡业务要设置单一客户的信用卡总授信额度上限,在授信审批和调整授信额度时,应当扣减客户累计已获其他机构信用卡授信额度,防范跨行不合理叠加授信;并要求银行长期睡眠信用卡的比率不得超过20%,否则将无法新增发卡。

如果互联网平台“信用付”产品不受此类限制,不仅会带来过度授信等风险隐患,也造成了同一业务不同监管所带来的不公平现象。

如果不对“信用付”产品的额度进行限定,不排除一些互联网平台无视用户在银行已获得的信用额度,这容易造成过度授信等问题,不利于引导用户理性消费;如果不对“睡眠卡”占比设限,互联网平台可以不管用户是否使用,都粗放地给客户开通业务,既造成资源的浪费,也有可能造成信贷风险的堆积。

互联网平台不受信用卡相关规定的约束,消费者权益保护亦面临挑战。在不受约制的情况下,不排除一些互联网平台在息费收取方面存在披露不清晰、片面宣传低利率、低费率,模糊实际使用成本等问题。同时也可能存在相关产品开通容易、关闭难等现象。而这些也是此次信用卡新规征求意见稿中重点规范的内容。

当前我国金融业务的监管理念正在转变,已从原来仅有机构监管,逐步过渡到功能监管、行为监管。金融监管层亦多次提出,同一业务应遵循统一的监管体系。而落实功能监管和行为监管首先要统一对金融产品的法律关系和产品性质的认识,这样才能明确监管的主体和监管边界,才能监管追责。因此,笔者认为,可将互联网平台的“信用付”业务,纳入信用卡的规则监管之中。

实际上,将互联网平台的“信用付”产品纳入信用卡的规则管理,对互联网平台而言并非坏事。在统一监管之下,互联网平台相关业务可以更好地防范风险,这有利于其健康有序的发展。同时,还可以进一步探索更多业务发展的可能性。

互联网平台的“信用付”业务已运行多年,在产品创新玩法方面有不少可取之处,其在互联网平台技术等应用层面亦相对成熟。因此,笔者认为,在将互联网平台相关产品纳入信用卡监管后,可考虑将其作为线上信用卡创新产品试点的一部分,在合规前提下,给予互联网平台一定的创新空间,这将有利于其更好地探索线上信用卡业务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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