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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互联网法院:直播平台对主播侵权致损后果应承担连带责任

北京互联网法院:直播平台对主播侵权致损后果应承担连带责任

直播、短视频领域的音乐版权侵权现象凸显。

12月15日,北京互联网法院发布网络音乐著作权案件审理情况。

数据显示,自2018年9月9日建院至2022年11月30日,北京互联网法院共受理网络音乐著作权纠纷4560件,审结4046件。

网络音乐著作权案件,既包括以音乐作品为保护客体的狭义著作权纠纷,也包括以录音制品为保护客体的邻接权纠纷。报告显示,在网络音乐著作权案件中,各类被诉主体共计529个,包括自然人79位,企业450家。前述主体根据性质可分为三类:一是平台运营商,包括在线音乐平台、短视频平台、直播平台、电商平台等;二是网络用户,包括个人用户与企业用户,个人用户如网络歌手、网络主播,企业用户如广告视频制作者;三是与硬件产品有关的主体,产品主要为具有音乐播放功能的智能设备,如智能音箱、点歌机,与产品有关的被诉主体又可细分为生产商、销售商、商标注册人、内置软件运营商等。

报告显示,被诉案件量居前十位的主体均为平台运营商,涉及案件2351件,占收案总数半数以上。前十位中,在线音乐平台占据多数,属于侵权重灾区;短视频平台继在线音乐平台之后,侵权案件亦呈多发态势。

新业态为主要侵权模式。报告指出,网络音乐著作权案件中涉及的侵权模式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类:一是在线音乐平台传播未经授权的歌曲;二是网络主播在直播过程中未经授权翻唱歌曲,或将歌曲作为背景音乐播放;三是短视频中未经授权翻唱歌曲,或未经授权使用他人歌曲作为背景音乐;四是音乐素材平台,未经授权提供铃声下载、伴奏音乐等;五是在线卡拉OK平台,未经授权提供“K歌”服务;六是智能产品内置软件中存储未经授权的歌曲并可进行播放。其中,直播、短视频领域侵权案件的审理容易引发社会关注。

“网络原创音乐人已成为网络音乐创作的重要源头。鼓励原创,首先就应保护原创。”报告表示,北京互联网法院受理的网络著作权案件中,网络原创音乐人起诉维权的案件逐渐增多。由于网络原创音乐人在发布原创歌曲时通常使用艺名,甚至多个艺名,有的艺名与其自媒体账号并不对应,因此,确认作品与原创音乐人之间的关系,往往是案件首先应当解决的问题。

在裁判规则上,报告指出,原创音乐人通过自媒体账号公开发表的歌曲信息、能够反映歌曲创作过程的原始文档、沟通记录等,可以作为证明创作者身份的初步证据,在无相反证据推翻的情况下,应当确认原创音乐人作者身份。

在网络新兴行业中,直播、短视频领域的音乐版权侵权现象凸显。报告同时指出,在直播领域,主播在直播过程中演唱他人歌曲,或者将他人歌曲作为背景音乐以烘托气氛的现象比较普遍。而在短视频领域,音乐是短视频制作中最重要的元素之一,使用形式也更为复杂多样。

对此,北京互联网法院作出如下司法裁判导向:一、直播平台参与主播直播打赏分成,并设置专栏提供直播回看服务,且未尽到与其商业模式相匹配的注意义务,其对于主播侵权所造成的损害后果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二、短视频平台对用户利用平台曲库中未经授权歌曲制作并传播短视频的行为,应承担连带责任。三、短视频剪辑平台明知第三方平台授权不明,仍为侵权录音制品提供定向搜索,构成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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